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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2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朱景彩、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朱景彩,袁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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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代表人:郑青,行长。

被执行人:朱景彩。

被执行人:袁静。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景影、袁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467.2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景影、袁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