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代表人:郑青,行长。
被执行人:朱景彩。
被执行人:袁静。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景影、袁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467.2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景影、袁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