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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1252号

天津市飓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飓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飓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小东庄。

法定代表人:冯于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飓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918440元,执行费31584元,现已执行533376元,尚欠本金2385064元,现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2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学森

审 判 员  卢玉玲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