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徐薛兰。
被执行人:王中明。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被执行人王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