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470号
原告:荣德安,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刘世忠,五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
被告:桑胜美,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德安诉被告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桑胜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德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泽涵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