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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25、426号

陈平申请执行陈伟业、黄刚一审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平,陈伟业,黄刚,陈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25、426号

申请执行人:陈平。

被执行人:陈伟业。

被执行人:黄刚。

被执行人:陈琴。本院在执行陈平与陈伟业、黄刚、陈琴民间借贷二案,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琴所有的坐落在威远县严陵镇住房。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