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709号
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
负责人:吴勃。
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