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031号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金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王坚,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游德玲,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德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对被告拆迁安置房屋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志胜
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
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婷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