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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991号

喻某某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喻某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某,男,201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理人:喻增亮(系喻某某父亲),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村民,住湖南省隆回县。

法定代理人:刘佳妮(系喻某某母亲),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陈能志,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林,男,该医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喻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涂江波

审判员  谭洪妮

审判员  戚 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