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肖中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甲1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正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8元,减半收取17539元,由上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芦 超
代理
审判员 林文彪
代理
审判员 杨琳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