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30号原告曾光强,男。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被告王学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强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光强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光强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光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