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毕向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爱莲,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向阳在中国光大银行的存款1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