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969号
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花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绿海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如英。
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绿海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0元,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