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741号
原告:周庆芝,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韦凤姬,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周庆芝与被告韦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庆芝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庆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庆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家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贵和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