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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203号

彭有芝与邹俊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有芝,邹俊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彭有芝,女,汉族。被执行人邹俊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彭有芝与邹俊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俊久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