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359号
原告:王德伍,男,汉族,农民。
被告:浏阳市沿溪镇沿溪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肖荣。
原告王德伍与被告浏阳市沿溪镇沿溪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德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王德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震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自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