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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389号

李义龙、罗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义龙,罗贤忠,余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李义龙,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罗贤忠,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余红梅,女,汉族,1970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龙与被执行人罗贤忠、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