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李义龙,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罗贤忠,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余红梅,女,汉族,1970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龙与被执行人罗贤忠、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