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被执行人:李秋义,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秋义、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