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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524号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显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显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平果县。被执行人潘显深,地址:广西平果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显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380.7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桂1023执52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