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627号
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跃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树,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罗柳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薛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柳新、薛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