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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515号

候金玉与郑州铁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候金玉,郑州铁路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51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候金玉,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何元,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恒,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候金玉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候金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郑州铁路局为候金玉办理提前退休,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郑州铁路局提交意见称,双方之间是因为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候金玉的退休是基于当时国家的政策,由郑州铁路局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一、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故申请人候金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候金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