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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00号之二

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彭嘉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彭嘉慧,彭俭强,梁秀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区奇山(奇腾路锦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001568-7。

法定代表人:陈锦成。

委托代理人:吴文豪,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仕敏,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彭嘉慧,女,汉族,1997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彭俭强,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秀容,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俭强、梁秀容、彭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彭俭强、梁秀容在继承彭炽辉(公民身份号码)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彭炽辉(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收入7786117.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达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