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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983号

陶义平与汪鹏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义平,汪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983号

原告:陶义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汪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陶义平与被告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陶义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鹏不同意调解,陶义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义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义平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