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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同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林建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建培。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建培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瀚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建培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36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54元、诉讼费9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