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480号
原告:廖某,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廖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彭书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