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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480号

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480号

原告:廖某,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廖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彭书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