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486号
原告:宁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长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赵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长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宁某某当庭陈述,起诉长某某、赵某某并不是其本人意思表示,而是其弟宁贵民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在本院提起的诉讼,宁贵民向本院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手印均非其本人所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当庭陈述,起诉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冒充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