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祝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令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