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02号
原告:商延省。
被告:孙久芹。
被告:李芳。
原告商延省与被告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商延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延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商延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520元,由商延省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