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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402号

商延省与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延省,孙久芹,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02号

原告:商延省。

被告:孙久芹。

被告:李芳。

原告商延省与被告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商延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延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商延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520元,由商延省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