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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558号

廖某某与王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廖某某,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558号原告廖某某,住敦化市。被告邵某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住敦化市。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