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927号
被告:赵某。
被告:李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镇宁堡乡葵花村。
被告:陈某,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赤城县玉辉小学东侧。赵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汤 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