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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202号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安瑞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桂英,安瑞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02号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

法定代表人:武桂英,总经理。

被告:武桂英,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安瑞清,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桂英、安瑞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星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