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502-1号
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杜广臻,女,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朱子明,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朱皓雪,女,199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方伟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淑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萍、杜广臻、朱子明、朱皓雪与被执行人方伟平、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萍、杜广臻、朱子明、朱皓雪以本院(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伟平、张淑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淑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淑艳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二宗。
二、被执行人张淑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