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海波。被执行人封丽。被执行人郑风波。被执行人郑风堂。被执行人刘桂高。被执行人孙炳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海波、封丽、郑风波、郑风堂、刘桂高、孙炳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