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243号
原告:车云佳。
被告:李云福。
原告车云佳与被告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车云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燕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
车云佳与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243号
原告:车云佳。
被告:李云福。
原告车云佳与被告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车云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燕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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