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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243号

车云佳与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车云佳,李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243号

原告:车云佳。

被告:李云福。

原告车云佳与被告李云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车云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燕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