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885号原告李某。被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310元,退还原告李某。(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 援
审 判 员 杨桂林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