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廖俊明,居民。被执行人蓝文秀,居民。申请执行人廖俊明与被执行人蓝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文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