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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582号

廖俊明与蓝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俊明,蓝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廖俊明,居民。被执行人蓝文秀,居民。申请执行人廖俊明与被执行人蓝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文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