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祁刚,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段世平,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6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88万元;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及申请执行费6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段世平住房公积金83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6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明军
审判员 高云岗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