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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765号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程鸿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765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程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鸿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少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