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谢军平。被执行人韩应忠。被执行人薛燕琴。本院在执行谢军平诉韩应忠、薛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韩应忠、薛燕琴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军平案件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349执行费1175元。该案经查核实,被执行人韩应忠在执行过程中未主动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薛燕琴与申请执行人谢军平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薛燕琴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军平案件款1000元。案件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韩应忠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杰
审 判 员 唐国兵
代理
审判员 陈巧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