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747号申请执行人李从,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焦峰江,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瑞丽,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李从申请执行焦峰江、赵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610号执行证书、(2015)郑黄证民字第97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焦峰江、赵瑞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从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峰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2号楼16层1601号房产一套;
二、责令被执行人焦峰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以偿清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