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306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周立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鸿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蔡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立鸿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306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周立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鸿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蔡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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