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108号原告贾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翟文生,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生与被告翟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贾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艳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