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502执839号苏锦、冯绵忠、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苏锦申请冯绵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
苏锦、冯绵忠、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502执839号苏锦、冯绵忠、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苏锦申请冯绵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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