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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090号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正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090号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七号大院综合二楼。被告陈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