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250号罪犯郑某,男,1996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樟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