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134号
原告:陈某,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缙云县,现住缙云县。
被告:吕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