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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134号

陈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134号

原告:陈某,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缙云县,现住缙云县。

被告:吕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