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94号
原告:江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江。
被告:林某。
被告:林和坤。
原告江小凤与被告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江小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小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江小凤负担。
审判员 张立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