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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094号

江小凤与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小凤,林某,林和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94号

原告:江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江。

被告:林某。

被告:林和坤。

原告江小凤与被告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江小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小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江小凤负担。

审判员  张立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