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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1913号

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XX元(不含利息),但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已退出上海恒盛国际花艺家饰博览中心项目但未能支付人民币50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吉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19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戚润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