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155号
原告: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民生街4号楼底层34号。
被告:李某,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
原告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宜宾市天天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