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37号罪犯张永雷,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永雷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3日作出(2012)皖刑执字第01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4年05月30日作出(2014)皖刑执字第002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张永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因违纪被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意见,因有违纪行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建议酌情扣减刑期。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有违纪行为,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依法应酌情扣减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伶俐
审 判 员 王九霄
代理
审判员 温 月ggz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