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0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负责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政,该支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农立忠,农民。被执行人莫培洪,农民。被执行人李绍行,农民。被执行人余樟梅,农民。被执行人黄忠卫,农民。被执行人黄佩娟,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桂1425执102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绍行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都支行账号为1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绍行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都支行账号为1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维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日波 来自